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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10 12:56:07        浏览次数:3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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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速我市经济赶超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

第一条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指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形式投资到我市的所有市外资金。

第二条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的招商项目,指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对该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全额承担招商费用、落户我市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招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于项目投产后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二、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含原有企业外迁)土地出让价格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交纳。除补偿群众和上解中央、省以外,当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对我市经济发展起支撑作用、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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