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以发布或施行时间为序)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229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249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266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2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89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320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333
公务员录用规定 347
公务员调任规定 360
公务员培训规定 368
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 考核办法(试行)
.............................................................................................379 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385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39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 398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405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 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
;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 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 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
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1 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 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 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