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1-30 22:19:38 浏览次数:6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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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0-01-24
为全力维护我市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有效遏制疫情在全市发生和扩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1月11日后来自武汉以及途经武汉至我市的所有人员,应当到村、社区进行登记。自觉在家自我观察不少于14天;如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应立即前往就近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规范治疗。
二、武汉来我市人员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个人防护,主动配合医疗、疾控机构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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