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3-01-09 17:03:29 浏览次数:3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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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
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篇1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
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
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
被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
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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