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经济安全发展工作的
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社X届X次理事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供销社系统信用经济安全发展工作,加快建成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健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根据党和国家对金融工作要求,结合我省供销社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信用经济安全发展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省供销社系统认真贯彻上级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规范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充分发挥信用互助信息透明、“小快灵”优势,有效解决农民“小而急”资金需求;加大与银行、保险、农担等机构合作力度,为土地托管和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和农业保险服务;做实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支持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积极参与组建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稳步设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民间资本管理等地方金融组织,在打通金融惠农“最后一公里”,助推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农民增收致富、精准脱贫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全省供销社系统信用经济整体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服务功能整体偏弱、制度建设滞后、经营管理粗放、有效监管缺失等问题。一些地方非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设立登记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风险管控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亟需进一步引导规范。个别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供销社的名义开展所谓资金互助现象时有发生,侵害公众利益,损害供销社声誉。各级供销社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对信用经济安全稳定重要性的认识,把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促进我省供销社系统信用经济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信用经济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
1.指导思想。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安全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增强服务功能、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正确处理规范与发展、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依法依规开展金融业务,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努力探索构建适应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多层次、差异化、综合性的供销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2.总体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合规。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设立金融组织,并按照政府监管部门监管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合规开展业务。二是坚持稳中求进。与各地产业实际、供销社经济实力和为农服务能力相适应,遵循金融发展规律,从风险小的做起,从容易做的做起,循序渐进,逐步积累经验,培养人才,稳步发展。三是坚持服务实体。与农民的生产经营和供销社的经营服务紧密结合,把服务实体经济的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避免脱实向虚、就金融说金融。四是坚持规划先行。立足实际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常抓不懈,稳扎稳打,久久为功。五是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探索发展不同形式的金融业务,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风险可控。
三、切实做好常态化信用经济风险防控工作
3.健全信用经济稳健运营机制。要按照国家有关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在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下开展金融业务。新开展信用互助业务须取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试点资格认定书,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已开展的信用互助业务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规定,坚持“小额、短期、分散”原则,严格规范社员身份、出资额度、借出业务、资金用途,细化工作流程,强化责任追究。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审贷决策机制、信息披露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动态监测制度、抵押担保制度、风险事项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
4.建立违法违规金融退出机制。对无政府部门批准、无监管部门监管、突破批准范围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和业务,要限期整改、逐步稀释和消化风险,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设立退出机制。对规模过大、风险比较集中的非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限期把规模和风险降到可控范围内。对与供销社无实质产权关系而挂靠、使用、冒用供销社名义进行金融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要全面排查,采取果断措施限时清理并公告社会。
5.建立内外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同时加快构建供销社系统内部监督体系。各级供销社要明确专门机构并综合运用统计、审计等手段,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风险排查机制,定期对系统内金融服务组织和金融业务的风险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资本充足率、不良率、逾期率等安全性指标进行重点关注,列出问题清单,实行台帐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督导管控。指导系统内开展金融业务的实体按照审慎原则,完善风险识别、评估、化解、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政府部门监管、供销系统监督、经营机构内控”的风险管理格局。
四、因地制宜探索不同形式的信用经济
6.做好融资和农业保险服务工作。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数据的收集、整理和运用,构建“大数据”信息平台,参与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积极承接银行、担保、保险机构金融服务,打造金融服务资源下乡进村综合平台。深化“供银担”合作,推动“供销农耕贷”“农业生产托管贷”落地扩面。围绕供应链管理加快金融产品开发,探索发展供应链金融。围绕降低系统流转、全托管、土地股份合作“三类土地”经营风险,抓好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投保工作,在政策空白区推动补充商业保险。积极做好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服务工作。
7.规范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牢牢抓住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机遇,抓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积极引导系统内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同时,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规定,修订完善系统内信用互助业务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加强对非试点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风险评估,并督促其向持牌经营过渡。
8.深化拓展农村金融服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文件要求,依照全国供销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推进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依规运营管理,发挥其支持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的作用。加强对系统现有小额贷款、民间资本管理等业务的指导,因地制宜组建新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面向供销社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贷款服务。指导系统现有融资担保机构加强风险控制,为供销社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增信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稳妥参与设立各类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参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
五、健全信用经济安全发展的保障机制
9.抓好责任落实。各级供销社要把信用经济安全发展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设立或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承担对区域内金融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责。在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下,因地制宜探索发展信用经济,当好政府监管部门的助手,配合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同时建立健全行业自律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县级供销社要切实履行好监管主体职责,尤其是要组织开展好非试点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风险评估和非法集资排查工作。
10.提升专业素质。建立领导干部金融知识任前培训机制,完善职工农村金融知识技能竞赛机制,不断创新宣传培训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分层次、分区域、分业务类型的金融培训工作,宣传好党和国家农村金融政策,普及农村金融知识。各级供销社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农村金融知识,联社机关行业指导人员要熟悉监管要求和业务流程,采取到一线调研和挂职等办法,从实践中学习积累实际操作经验,不断提升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实际工作能力。积极引进熟悉供销合作社情况、认同合作发展理念、精通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为供销社信用经济安全发展积蓄力量。
11.加强政策协调。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开展中遇到的准入、设立、登记等问题,为金融服务规范发展、稳健运行创造良好环境。按照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引导、规范、风险处置职责的相关要求,以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职责分工,积极争取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监督责任。
12.完善管理制度。在抓好党和国家农村金融政策宣传和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基础上,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建设。特别要在规范设立登记、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部管理、健全风险管控、确保监管到位等环节,以及统计、考核、调研、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健全一整套管理制度,打牢供销社信用经济安全发展的制度基础。